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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以老年人为主的夕阳红旅游专列,为了给老年游客营造出一个快乐的旅游氛围,旅行社组织了一个以游客为主的临时艺术团,凡是有一定艺术基础的游客都可参加,旅行社给予减收一定数量团款的优惠。57岁的刘某看到旅行社的广告后,报名参加了该临时艺术团,在专列出发之前,旅行社搞了一个庆祝仪式,临时艺术团参与了演出。当演出完毕下台时,意外发生了,因旅行社临时搭建的舞台过于简陋,刘某脚踏的木板突然坠落,人当即跌下舞台,致使右脚跟骨折,共花去医疗费720元,旅游行程也被迫取消。
出院后,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,要求旅行社退还所交团款,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.3万元。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,其他损失3000元,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住院时的5张医疗票据,共计720元。
法院判决认定,退还团款以及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,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,因其未构成伤残,未造成严重后果,法院不予支持;其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3000元,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,法院也不予支持,最后判决旅行社退还团款1500元,赔偿医疗费720元,护理费1150元,共计3370元。
法律解析:
本案因刘某参加临时艺术团而使其身份具有了双层法律关系,作为游客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7条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完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”的规定,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,本案中因旅行社的原因,导致刘某的旅游未能成行,旅行社负有全部责任。
第二个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,这是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,刘某看到旅行社组织的专列成立艺术团后报名参加,旅行社减收一定团款就相当于支付了刘某一定的“工资”,刘某是接受旅行社的安排,为其庆祝活动而演出,刘某具体的演出项目和时间也是旅行社指定,双方形成一种雇佣关系,刘某为雇工,旅行社为雇主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法律规定,雇工在进行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,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,雇佣关系对雇主而言,适用的是严格责任,发生了雇员的自身伤害后果,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人的劳动,扩大了其活动范围,拓展了其盈利能力,从而在现实中享有了更大范围的利益,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佣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,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理,法律规定雇主承担雇佣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,这也是从保护弱势群体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角度考虑的。
案例启示:
旅游活动关联因素多,涉及到行、游、住等多方面,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,老年人市场受到众多旅行社的追捧,在一些旅行社的精心培育下,夕阳红已经成为他们的主打产品和特色品牌,但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,其性格、心理、健康状况等因素都对旅行社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所以一些旅行社在人性化、特色化上不断下工夫,起到了良好的效果。本案中旅行社为了使旅游活动更加丰富多彩,满足老年人喜好热闹的习惯,组织了一个集娱乐与演艺活动为一体的临时艺术团,这本是个很好的创意,可以增加游客的参与性与互动性,解除老年人旅途中的沉闷与乏味,很符合老年人的心理,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,使每一位参加活动的游客都无后顾之忧,这也是雇主的一项义务。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,经营灵活的旅行社不断创造出新的项目和卖点来吸引、挖掘游客,给旅游市场带来亮点,但与此同时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加,旅行社如何做到趋利避害,使安全旅游、快乐旅游贯穿整个旅游活动当中,就成为旅行社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。
(编辑:谢飞)
中国旅游报
